婚紗攝影超出預訂費用算不算欺詐?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一、婚紗攝影超出預訂費用算不算欺詐?

婚紗攝影超出預訂費用算不算欺詐?

不算欺詐,這不屬於價格欺詐的內容。消費欺詐的表現形式有: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採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謊稱是正品的;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實姓名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體對商品做虛假宣傳的;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預約條件提供商品的;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二、認定情況

首先,欺詐方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欺詐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惡意。多數情況下,欺詐人主觀上的欺詐故意十分明顯,也易於認定,但在少數情況下就很難認定。比如銷售者出售產品,向消費者陳述時,銷售者並不肯定陳述的真偽,但仍向消費者作出陳述,以致因陳述事實的虛假性而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陳述的一方,即銷售者具有欺詐的故意,因為銷售者不能判定其陳述的是否真實,也就不能以真實的事實陳述給消費者。在陳述時,銷售者應當知道該事實若是虛假的,會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因此,這種情況可認定銷售者具有欺詐他人的故意。

實踐中,經常發生這類糾紛,商場出售過期商品,但卻是以打折促銷的方式銷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確告知購買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換”。消費者購買後發現是過期產品,便以商場銷售過期產品構成欺詐為由,要求退貨並賠償。對此,商場則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確告知購買者“售出恕不退換”為由作為抗辯。有人認為,打折商品在質量等方面與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別,既然商場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換,消費者仍然購買,表明消費者自願承擔某種風險,商場的行為不構成欺詐。這種觀點沒有法律依據,商場出售任何商品,不論是否打折,都必須保證商品的質量,包括不得出售過期商品。這是商場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商場對消費者承擔的合同義務。對於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義務,商場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有的商場認為,商品的保質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裝盒上,商場並沒有對保質期作任何修改,消費者購買時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質期。

以上就是消費欺詐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對於消費欺詐行為,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對於涉案金額輕微的,可以直接以行政處罰來進行處理,而對於涉案金額巨大的,可以立案偵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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