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算不算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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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算不算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算不算簽訂勞動合同

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不是看是在試用期還是轉正期,根據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必須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關於試用期的期限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並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試用期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有哪些?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

(五)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

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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