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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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誰

像偽證罪、妨害作證罪等出現在訴訟過程中的犯罪,一般都是由特殊主體構成的,當然法律同時也規定,單位通常是不能作為偽證罪或妨害作證罪的犯罪主體。那麼偽證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誰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偽證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誰

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且僅限於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不包括單位。

二、構成偽證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構成偽證罪,主要有下面三方面行為:

(一)毀滅、偽造證據;

毀滅、偽造證據,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己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證據予以毀滅,包括燒燬、丟棄、撕掉、塗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作用;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己製造假的書證、物證等,以隱瞞案件的真實情況,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策劃、指使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當事人共謀毀滅、偽造證據,以及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幫助等。“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要有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包括兩種行為:

1、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威脅證人或者以金錢、物質利益等好處誘使證人改變過去按照事實提供的證言;

2、以威脅、引誘手段指使他人為案件作虛假證明,充當偽證的證人。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我國偽證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但同時要求強調了是不能包括單位的。要是你還想了解偽證罪量刑處罰方面的內容,可以直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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