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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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修正案催收非法債務罪是如何規定的?

1、催收非法債務罪的處罰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十四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2、高利放貸的行為是違法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以及對借款利息的確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催收非法債務罪與尋釁滋事罪有區別也有聯繫,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既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也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想象競合,則應從一重罪處斷,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1、客觀方面不完全重合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客觀行為方面,僅限於《刑法》第293條之一列舉的三項情形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相對而言更為寬泛。

2、主觀方面的目的是界分兩罪的關鍵點

催收非法債務罪和尋釁滋事罪雖然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但是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催收非法債務的目的,而構成尋釁滋事罪主觀上不要求行為人具有某種目的。行為人尋釁滋事的動機多樣,爭強逞能或者尋求精神新鮮感等。

首先高利放貸的行為是違法的,若放貸者採取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等的方式去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那麼一旦債務的催收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那麼催收行為人就有被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處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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