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司法解釋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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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司法解釋量刑標準是什麼?

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司法解釋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如果行為人在催收非法債務的過程中,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屬於想象競合,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催收的是合法債務,例如因合法的借款合同產生的合法債務,行為人就不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如果在催收過程中沒有涉及其他犯罪,行為人就不構成犯罪。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

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目的是催收非法債務。催收非法債務是目的犯,這是與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的區別。如果是基於逞強好勝、好勇鬥狠、低級趣味等尋釁滋事罪的動機,同時兼有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則與尋釁滋事競合,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如果是合法債務,則不構成本罪。

2、客觀上實施了暴力或軟暴力行為。

《刑法》法條規定了三類催收非法債務的方式,即:

(1)暴力、脅迫;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

3、催收的必須是非法債務。

非法債務是指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不僅指金錢之債,也包括其他財產等民法意義的物、行為、智力成果等,其對象本身可能是合法的,如金錢、財物,也可能對象本身是非法的,如違禁物品。

4、催收行為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欠非法債務未還的現象比較普遍,尤其是賭博、高利放貸行為比較多。對於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對危害性較小的催收行為,一般不認定為犯罪,即便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罪的行為特徵,但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也不構成此罪。

綜上所述,高利貸等屬於非法債務,對欠款人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限制自由跟蹤恐嚇等手段催收高利貸,並且情節嚴重,則要被追究法律責任,對觸犯《刑法》的,將面臨判刑的法律後果,量刑標準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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