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催收債務罪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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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催收債務罪定義是什麼?

非法催收債務罪定義是什麼?

非法催收債務罪即刑法罪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相關法律條文解讀

(一)本條規定“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有以下含義。

1.行為人實施了“催收”行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本條對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行為作了具體列舉。

2.行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於違反國家規定的借款利率,實施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就屬於本條規定的非法債務。

這裏的“產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直接產生,也包括由非法債務產生、延伸的所謂孳息、利息等。這裏的“等”,根據實踐中的情況,包括賭債、毒債等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

3.本條規定,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要“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對於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不算嚴重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可由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作進一步細化。

(二)本條具體規定了三種情形。

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

“暴力”是指以毆打、傷害他人身體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脅迫”是指對被害人施以威脅、壓迫,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被害人就範,不敢抗拒,如威脅傷害被害人及其親屬;威脅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施以暴力;威脅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予以姦淫、猥褻;以披露被害人及其親屬的隱私相威脅;利用被害人危難或者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其服從等。

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方法是為了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如果是為了其他目的,則可能涉嫌刑法裏的其他犯罪,例如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搶劫公私財物,與催收非法債務沒有關係的,則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與催收非法債務沒有關係的,則可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等等。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這裏規定了兩種行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入他人住宅”。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應當予以懲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繫等。

根據本條的規定,為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還需要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如採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惡劣手段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果實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如果不是以催收非法債務為目的,實施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可以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扣押、拘禁屬於嚴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行為人為迫他人履行合法債務,而嚴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2)侵人他人住宅。侵入他人住宅表現為未經住宅內用户同意,非法強行闖人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如果實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行為人侵入他人住宅,具有嚴重危害性的,則可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且具有多次、惡劣手段等嚴重情節的,則可依法按照本罪規定處罰。

3.恐嚇、跟蹤、騷擾他人。

這裏的“恐嚇”有多種形式,如以郵寄恐嚇物、子彈等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攜帶、展示管制刀具、槍械;使用兇猛動物;宣揚傳播疾病;利用信息網絡發送恐嚇信息;以統一標記、服裝、陣勢等方式威嚇他人,使他人恐慌、屈服等。總體上,行為手段或者行為方式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就屬於這裏的“恐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非法催收債務罪做了明確的解釋,這一罪行就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對非法債務進行催收,現在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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