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是催收非法債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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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什麼是催收非法債務罪?

法律規定什麼是催收非法債務罪?

法律規定催收非法債務罪主要指的就是通過暴力的方式或者是限制人身自由等其他的方式,催收高利貸等產生的一些非法債務。催收非法債務罪司法解釋為: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二、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罪名確定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條新增條文。對於本條,起初考慮罪名確定為“非法討債罪”。

確定罪名只是統一標準,司法機關不可能只根據罪名認定犯罪。有些罪名儘管未能反映犯罪行為的全部特徵,但簡單精煉、通俗易懂、相沿成習,並無不妥。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從條文看,規制的是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不是單純的賭博行為,但長久以來,該條罪名一直是賭博罪,適用中並不存在問題。

經進一步研究認為,罪名確定要準確體現罪狀表述,防止產生歧義,對本條規定的採用非法手段和催收非法債務兩個核心要件需統籌考慮,準確確定罪名。具體而言,使用“非法討債罪”的罪名,過於概括,不能充分反映該條罪狀的內容,容易產生催討合法債務的行為也要受到懲處的誤解;使用“非法催收非法債務罪”“非法催收不法債務罪”或者“違法催收非法債務罪”,固能準確反映本罪成立的兩個核心要件,但是宂長、拗口、重複。經綜合衡量,《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條罪名確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

主要考慮:

(1)從罪狀表述來看,本條涉及的催收對象為“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在罪名中凸顯“非法債務”的表述,可以使罪名更為準確。(2)本條置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之後,結合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本身具有非法性特徵進行體系考量,“催收非法債務罪”罪名本身雖然沒有直接體現行為手段的非法性,但通常不會產生歧義。而且,作此處理,可以使得罪名更為精煉。

如果催收非法債務的話,將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懲罰,這裏主要指的就是通過暴力的方式來進行催收,而且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一些債務,同時情節需要達到嚴重的程度才能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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