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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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税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抗税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又由於採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税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徵税職務活動的税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税款及依法徵税的税務人員。這裏的税款是除關税以外的國內税收。這是的税務人員也限於依法徵收國內税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税罪區別於走私罪、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標誌。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税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税義務和扣繳税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但從本條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税罪和偷税罪的聯繫來看、抗税罪的主體應與偷税罪的相同,既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自然人,也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單位。

單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負有納税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税款,並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税款、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税罪

二、抗税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二條 【抗税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抗税罪跟逃税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正常情況下發現涉及偷税漏税的話,就應該配合税務機關的調查工作,主動補交税款,如果在税務機關清查税款的過程中,有偷税漏税現象卻拒不繳納偷漏税款的,就涉嫌抗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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