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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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二、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三、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情節犯,只有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比較嚴重,該罪名才會成立。至於什麼樣的情形屬於後果嚴重,一般需要由公安機關等的司法機關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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