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1、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負有監押在押人員的司法工作人員失職導致在押人員脱逃,具體表現有:
(1)未盡職守;
(2)未嚴格按規章制度行使職權;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職務義務;
(4)履行職務義務嚴重不負責任;
(5)其他失職行為;
(6)造成嚴重後果。
2、主觀方面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因過於自信造成在押人員脱逃。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後,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對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司法人員因為工作失職導致在押人員逃跑的,造成嚴重後果會構成犯罪,這也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的客觀表現,行為人主觀上應當是過失,對自己的行為沒有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對構成犯罪的,法院會對其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