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地下停車位應該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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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地下停車位應該屬於誰

一、小區地下停車位應該屬於誰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標明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目前我國商品房住宅小區停車位存在四種形式:

第一種是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第二種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 

第三種是樓房首層架空停車位; 

第四種是樓房屋頂平台停車位。

所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是指開發商利用地下空間而建造的停車位。在如今的社會,市場經濟的競爭下,土地的需求日益膨脹,很多開發商就不得不向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間發展。

依據“物權”理論,計算建築物容積率的建築物是主物,不計算建築物容積率的建築物是從物。此時的地下停車場便成了依附於地上建築物的從物而歸屬於主物(地上建築物)的所有人即全體業主。所以,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實際上是依附於房屋單元的佔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權。初始登記時,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依法不能取得獨立的房地產權,其法律權利依附於計算容積率的房屋建築物。也就是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應由小區的業主共同享有,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是無權擅自處分的。當然在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後,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委託,將停車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用於彌補物業管理費用開支。同時,停車位使用人必須向提供看管服務的物業公司交納看管費用。然而,從全國範圍內來看,也有一些地方規定某些地下停車位的建築面積是計算建築容積率的,即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的規劃用途建造地下停車位,並和地上建築物一樣要計入整個宗地上的建築面積。因此,該種停車位可擁有獨立的產權。如北京市就規定,此類地下停車位可單獨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也可以與購買的商品房合併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此種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予以出售、出租。通過買賣而擁有產權的業主雖然無須繳納車位使用費,但仍應按期繳納物業管理費或車輛看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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