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是否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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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是否入罪

當事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是否入罪

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細化利用身份證件犯罪的入罪標準》

由於目前該法條對“情節嚴重”的認定並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界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定罪困難,因此有必要對“情節嚴重”的標準進行細化。基於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的社會危害性,筆者認為對“情節嚴重”標準的細化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量:

一是多次或大量使用、盜用。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的目的在於掩飾、隱瞞真實的身份信息,將社會公眾置於信息不對稱狀態,從而損害了社會公眾對身份證件真實性的期待,長此以往,必將損害誠信社會的構建。

但是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是現行刑法中較輕的罪名之一,且犯罪構成要件中特別增加了對情節嚴重的要求,由此可見,該罪的立法目的在於震懾這類行為,而不希望擴大打擊範圍。

虛假身份證的使用對於自己的生活同樣會有影響,雖説處罰的力度不大但是隻要自己的誠信上出現問題就會導致自己工作受到不良的影響,所以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儘量在合理的基礎上保障自己權益不會收到自己虛假身份證的影響,理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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