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身份入職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4W

用假身份入職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

一、假身份入職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

會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的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可能帶來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實際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由單位承擔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解除或終止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六級傷殘員工的傷殘津貼等),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比如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醫療費、殘疾護具費等)。在上述情形下,無論勞動者是否身份造假,本該單位承擔的部分,單位都應該支付;本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會有兩種情況:單位如果沒有參保,這部分責任由單位承擔;如果造假者以假身份獲得參保,查實後工傷保險基金往往會拒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責任由誰承擔?

第一種意見認為,單位不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沒有提供自己真實的身份信息,導致單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義來繳納工傷保險費,過錯責任完全在於員工。

第二種意見認為,單位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存在過錯,但是單位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也存在過錯,所以法律後果應該根據雙方的過錯比例來承擔。這個比例在實踐中分配通常是,較小過錯方承擔20%-40%責任,較大過錯方承擔60%-80%責任。

三、如何分配過錯大小呢?

司法實踐中大體這樣認為: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年滿18週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應該認識到行為後果,因此有較大過錯,應該承擔較大責任。單位審查不嚴,承擔較小責任。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還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識別能力是比較弱的,他就具有較小的責任。單位對未成年人的入職審查不嚴,就有較大過錯。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完全由單位承擔責任。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後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應該承擔這種責任。

由此可見,勞動者虛假身份證入職,不僅會給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風險,勞動者也可能因為各地裁審意見的不同承受損失。

這裏要給勞動者一個忠告,如果使用假身份證入職將不會享受到公司給予的任何權益,而且在工作期間如果有受傷等情況公司也不會承擔任何責任,使用假身份便失去了法律的保護,工作也失去了保障,而這種欺騙也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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