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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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的犯罪構成

1、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或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公共信用,及行為人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會對社會誠實信用秩序帶來破壞。

4、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虛假身份證件。此處,應當注意對“虛假身份證件”的理解,《刑法修正案(九)》採用了列舉加兜底的立法模式,在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後又用了”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概括性規定,目的在於嚴密刑事法網。

因此,我們認為,對“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應當做限制解釋,即僅限於記載的個人信息量和社會公信力與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相當的證件。因為,這類證件不僅記載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而且能夠決定公民能否實施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行為,具有很強的社會公信力。

因此,在依照國家規定的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一旦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一般而言都會給相信此證件效力的一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從而損害他們對這類證件公信力的信賴和對國家機關管理活動的質疑。對此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當然有啟動刑罰的必要性。但如果將“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範圍理解過寬,可能存在刑法打擊範圍不當擴大的問題。

二、其他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第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民的身份證、護照、駕駛證是由國家相關機關製作的,能夠證明其真實身份的重要證件,這些證件是社會公共信用的象徵。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 中,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必將侵害社會公共信用。具體而言,這類證件具備的社會公共信用可具體化為兩方面:其一,社會大眾相信 這類證件為國家所製作,即國家對這類證件的專屬製作權;其二,社會大眾相信這類證件對公民身份的描述具備真實性,即這類證件的身份真實性。以上任何一方面 被侵害,這類證件的社會公共信用就受到侵害。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真實身份的活動中”,這一用語意味着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居民身 份證、護照、駕駛證等證件的身份真實性,因為身份的真實性是塑造完整的社會公共信用的前提。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偽造了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信息是 其本人真實的身份信息,此時,如果行為人使用該身份證的,依然成立本罪。雖然行為人沒有侵害身份證的身份真實性,但是偽造行為本身存在違法性。因為在社會 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確立的安定的社會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證時應當

使用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身份證,而不能使用非 法制作的身份證。如果行為人明知該身份證不是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記載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實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違法性,因為使用本身破壞了國家公安機關對身份證的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

在現代社會,身份證件對於公民來説是非常重要的,當然是來這裏身份證件按照國家機關制定的進行使用的,否則的話,那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可能會構成我國相關的刑事犯罪,需要承擔由此帶來的非常嚴重的刑事責任。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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