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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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既遂會被追究的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過失,故意不構成本罪。

違法人員在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進行處罰後,是需要嚴格執行有關判決和裁定規定的,對於拒不執行的行為,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對於司法機關在裁定或者判決時存在失職的行為的,也是需要追究有關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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