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後會被怎樣判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5W

一、認定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後會被怎樣判刑?

認定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後會被怎樣判刑?

認定執行判決失職罪既遂後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要件

1、罪體

主體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在認定此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失職又收賄賂,構成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和受賄罪的,屬於牽連犯的行為,按照其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行為是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結果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結果是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裏的當事人,是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其他人,是指與民事執行案件、經濟執行案件存在利益關聯性的人員。

2、罪責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執行判決、裁定失職行為可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對於本罪的認定和處理情況,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 如因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失職造成裁判錯誤而導致他人嚴重傷害或者損失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