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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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商業信譽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損害商業信譽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員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形。

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使用卑劣手段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多次在公開場合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主體特徵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類主體;

一是商譽主體的競爭對手,處於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他生產者和經營者;

二是新聞、報刊、電視台等媒介。

一般而言,多為“他人”的競爭對手,即與“他人”生產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類服務或近似服務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需要指出的是,行為人如果受經營者收買或唆使,故意在社會公眾中散佈捏造的虛偽事實,詆譭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且達到“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程度的,即應認為與經營者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共同犯罪。

三、主觀特徵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商譽、擾亂競爭秩序的結果,仍追求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具體包含兩項內容:

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中應當包括認識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實,或者認識到自己所散佈的信息是不真實的,有損他人商譽。

二是行為人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有學者認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實、散佈虛假信息的行為必然會損害他人的商譽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觀方面應限於直接故意,且具有損害他人商譽的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均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一般而言,行為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動機在於降低他人的競爭能力,從而使自己戰勝競爭對手獲得經濟利益。但也不排除行為人具有嫉妒、泄憤報復、非法牟利等其他動機,特定的動機不是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必要構成條件,不影響定罪。

事實上,損害其他企業的信譽這是一種非常卑劣的競爭手段,所以大多數都是同行業之間為了爭取市場競爭力而採用的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商家在市場上立足信譽是最為重要的,如果喪失了信譽,給企業所帶來的損失都是難以挽回和彌補的,因此,在社會生活中説話做事都要注意把握分寸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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