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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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員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形。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使用卑劣手段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多次在公開場合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根據刑法第221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損害商業信譽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四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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