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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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行為是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裏的捏造,是指憑空編造、散佈,是指以各種方式在公眾中宣傳、擴散其捏造的虛假事實。
客體: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客體是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裏的商業信譽,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的信用程度和名譽,包括社會公眾對該經營者的資信狀況、商業道德、技術水平、經濟實力等方面的積極評價。商品聲譽,是指企業投放市場的商品在質量、品牌、風格等方面的可信賴程度和知名度。
罪責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罪量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罪量要素是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這裏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②造成惡劣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商業信譽,是指社會公眾對一個經營者的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經營者在經濟生活中信用、名譽的地位。商品聲譽,是指社會公眾對一經營者的商品性能、品質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商品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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