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當庭自願認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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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與當庭自願認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大家都知道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相關的犯罪之後,主動的投案自首,並且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罪行,那麼是屬於自首的字數,在我國可以從寬或者是減輕處罰。除此之外,我國還存在着當庭認罪,很多人想了解一下。自首與當庭自願認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自首與當庭自願認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當庭自願認罪的規定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當庭自願認罪指的是,犯罪人當庭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認定本情節時應當注意;

第一,認罪時間必須在當庭,即一審庭審階段。

第二,認罪必須處於犯罪人的自願,而且自願認罪的態度還直接影響從寬幅度。

第三,認罪的程度只要求達到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第四,認罪針對是事實,而不是要求犯罪人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

其他從輕或者減輕的案件如下:

對於未遂犯從輕和減輕規定

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法官在判案時要考慮:㈠實行終了的未遂的量刑要比未實行終了的未遂重,對其適用的從寬比例就小;㈡未遂行為距離犯罪的遠近程度不同,反映了行為的不同危害程度,未遂行為距離犯罪完成越近的,選擇未遂的調節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㈢造成損害大的,選擇的未遂調節比例要小於造成損害小的情況;㈣犯罪意志的堅決程度,反映其主觀惡性,犯罪意志越堅決,選擇未遂的調節比例越小,反之越大;㈤阻止犯罪完成客觀原因力的大小,阻止犯罪完成的客觀原因力越大,未遂犯的調節比例越小,反之越大。

二 、對於從犯的從輕和減輕規定

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認罪態度”定位於酌定量刑情節的弊端

根據通説,所謂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規定的,而是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刑法學界在論及酌定量刑情節的範圍時,大多數的學者將其概括為以下七個方面:(1)犯罪動機;(2)犯罪手段;(3)實施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4)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5)犯罪侵犯的對象;(6)犯罪人的一貫表現;(7)犯罪後的態度。[2](p278)可見,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都將“認罪態度”納入酌定量刑情節中予以考慮,由於酌定量刑情節適用的靈活性,引發了司法實踐對“認罪態度”的模糊認識,以及“認罪態度”對量刑影響度的嚴重懸殊等一系列問題。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自首和當庭認罪,實際上都是一種認罪態度良好的表現,所以法院再進行相關的判決的時候都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其次就是他們倆發生的時間是不一樣的。這首是在投案時候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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