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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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認罪須在當庭;
2.認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
3.認罪的內容:
A.只要求犯罪人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B.不要求承認指控的罪名。
4.當庭認罪,但沒有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或者簡易程序的,仍可以認定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
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從寬幅度須考慮因素:
1.犯罪的性質;
2.罪行的輕重;
3.認罪程度;
4.悔罪表現等情況。
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律師提示】
①當庭自願認罪不屬於“部分連乘”量刑情節,而屬於第二類量刑情節。
②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不適用當庭自願認罪量刑情節。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量刑的基本方法
2、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3)對於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對於當庭認罪,國家的有關部門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分析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程度的瞭解,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對於法律上的約束條件進行合理的應用,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所以對於此類問題合乎法律最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