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翻供當庭又認罪可以認定為自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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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翻供當庭又認罪可以認定為自首嗎?

檢察院翻供當庭又認罪可以認定為自首嗎?

檢察院翻供當庭又認罪一般是不能被認定為自首情節的。司法實踐中,是否坦白由檢察機關認定,如果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仍不認罪,檢察院不會認定坦白。到開庭時又自願認罪的,量刑上只能認定為當庭自願認罪,也可以從輕處罰,但是從輕的幅度比坦白小。

二、如何審查犯罪嫌疑人翻供行為?

被告人的口供,在歷史上曾被視為證據之王,有供必定,無供不錄。在科學發達的今天,人們對口供有了較為客觀的認識,即口供的證明力最強,但口供的虛偽性也最大。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原供和翻供都要進行認真的審查。

1、要審查原供是否屬實。要審查原供的真實性,就必須看原供是否明確具體和前後一致,如果被告人原供明確具體,能説出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等具體情節,並且前後多次供述的內容一致,原供的真實性就大。反之,如果被告人原供抽象籠統或者模稜兩可,敍述不出具體情節,並且反覆較大前後矛盾的,就説明原供有虛假的可能性。

2、要審查翻供是否屬實,必須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翻供進行審查:

(1)審查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原供還是部分推翻原供。

(2)審查被告人原供的理由和現在翻供的理由,並審查這種理由的合理性。

(3)審查被告人在翻供時所提出的證明其原供失實,翻供真實的證據。總之,如原供能得到其他證據印證,能夠確認其真實性的,翻供便不能採信;反之,翻供能得到其他證據證實,則原供就不能採信。

檢察院翻供當庭又認罪的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情況,是不能夠按照自首的情節進行從輕處理的。我們都知道在一起案件中如果積極自首,配合公安機關或者法院的調查的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量刑進行處理,但是必須在案件的一開始就有自首的表現,政文中提到的翻供又認罪是不屬於自首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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