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虛假訴訟 - 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懷疑虛假訴訟,如何處理?

懷疑虛假訴訟,如何處理

發現虛假訴訟該打擊虛假訴訟,當務之急應建立虛假訴訟案的識破機制和審查程序。

(一)建立虛假訴訟案的識破機制和程序。

1、選定特定案件作為虛假訴訟的“高危”案件。

由於虛假訴訟者追求的非法利益往往存在於特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關係中,因此他們必以特定的案件為造假對象,也只有在這類案件上造假他們才有利可圖。因此通過分析特定時期、特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關係,我們可以對虛假訴訟案的類型作出預見。根據虛假訴訟案的這種可預見性,我們可以羅列出一段時期虛假訴訟的“高危”案件。筆者認為,當前可以將以下幾類案件列為“高危”案件:

(1)被告為資不抵債的訴訟主體,尤其是其財產已進入法院執行拍賣程序的案件;

(2)國有、集體企業,尤其是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案件;

(3)政府規劃拆遷區範圍內的公民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買賣案件;

(4)提起離婚訴訟前的某一時期,夫或妻一方經法院裁決債務案件異乎尋常多的離婚案件;

(5)其他可疑的案件。對確定的“高危”案件,可以在立案大廳予以公示,以表明法院已對此類案件引起高度重視。對虛假訴訟者起到預防嚇阻作用,儘量促使虛假訴訟者放棄罪惡念頭。

2、對“高危”案件啟動立案特別審查程序。

對“高危”案件,在給予一般審查的必要注意之外,還應規定必須啟動特別審查程序,審查內容可以包括:

(1)原告身份是否真實。在此,僅有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或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恐怕是不夠的,還必須核對原件,必要時要其提供公安部門或工商部門的相關證明,或由法院主動調查核實;

(2)原告與被告是否存在親屬關係或其他親密的關係。如懷疑原告陳述有假,可作主動調查;

(3)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是否明顯不合常理,必要時可找原告調查核實;

(4)原告的訴訟證據是否存在偽造可能;

(5)其他認為需要審查的內容。立案階段如發現、查實是虛假訴訟的,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並及時報告領導,嚴肅予以處理。如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但一時又不能查實的,也必須將有關嫌疑予以記載,隨案移送業務庭,以引起業務庭審判人員的注意。這種立案特別審查只是在審查中給於特定案件較之於一般案件更多的關注,而並沒有在法律規定之外增加起訴受理的條件,從而限制當事人的起訴權,因此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是可行的。

3、對立案庭移送的或審理中發現的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業務庭啟動特別審理程序。

這裏的特別審理程序並不是要改變法定的審判程序,而僅強調經辦法官在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包括送達、應訴、答辯、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就對虛假訴訟予以特別關注,及時發現虛假訴訟的各種反常現象,並記錄在卷。庭審中,尤其要注意察言觀色,發現疑點。筆者認為,虛假訴訟案在審判階段具有自己的一般行為特徵:

(1)原、被告一般不親自出面訴訟,而是委託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訴訟技能的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以免由於自己的疏忽露出“馬腳”;

(2)經常同時出現數件甚至數十件證據相似的同類型案件,而且原告均委託同一代理人進行訴訟;

(3)原告為使案件早日裁判,一般自稱能自行通知被告到庭應訴,事實上也是如此;

(4)庭審中幾乎沒有激烈的對抗場面,或者雙方逢場作戲進行對抗,沒幾個回合被告就敗下陣來;

(5)庭審中雙方神情、言語異樣,面對法官詢問言語支吾、神色緊張;

(6)案件容易和解、容易執行等等。

4、虛假訴訟嫌疑案件的中止審理和及時報告制度。

經辦法官經過審理,如對虛假訴訟能夠心裏形成確信,應該説虛假訴訟的可能性已比較大。但法官心裏形成確信僅是一個心理活動過程,並不等同於證據確鑿。要認定虛假訴訟,還需要查證。此時,我們如果仍按現有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走,又將走入進退兩難的“死衚衕”。因為現行法律程序沒有對虛假訴訟重大嫌疑案件的查處作出具可操作性的規範性規定。經辦法官面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案件,不具有拖延裁判的理由,否則將面對來自各方面的巨大壓力。

其實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也不能隨便判定當事人就是虛假訴訟,而且虛假訴訟的這種狀況是因為很多特定的社會因素形成的,不過現在沒有關於虛假訴訟方面,相對成熟的審查制度。對於虛假訴訟到底應該如何處理的這個問題,最終還是看法院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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