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需要原告在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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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沒有原告,由公訴機關,即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公訴案件被害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都可以參加庭審。但是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就需要被害人以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出庭了。

公訴案件需要原告在場嗎

公訴人是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利的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刑事案件,在中國一般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作為原告,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稱為自訴。公訴人在訴訟中居於原告地位,但因還擔負法律監督任務,不是一般原告。也正是這個原因,在刑事訴訟中,即便被害人原諒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並且明確表示不希望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情況下,被告人仍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這是國家的事情,而不是被害人自己的事情,不可以完全自由處分。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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