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原物案由需要公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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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返還原物案由需要公告嗎?

返還原物案由需要公告嗎

如果公開審理,案由需要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效力有哪些?

第一,佔有的移轉。返還原物請求權行使的主要目的在於使物權人支配的財產從無權佔有人手中移轉給物權人,進而使物權人的物權回覆到圓滿狀態,使物權人重新獲得對物的支配。所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也是所有權彈性的體現,或者説是所有權效力的表現。

第二,返還原物和孽息。

返還原物不僅包括返還原標的物,還包括返還孽息。物權人請求返還原物,必須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返還原物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物權人就只能要求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返還原物。一般來説,現時佔有人向返還請求權人返還原物時應保持物的原有狀態,不得造成物的損害和價值的減少。這就是説,無論是善意佔有人還是惡意佔有人在返還原物時必須使物保持原有的狀態。當然,保持原有的狀態並不意味着一定要在返還時恢復物的原狀,而只是説其負有保持原狀的義務。如果因其故意或過失造成物的損害和價值的減少,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賠償損失。

佔有人在返還原物時,應當保持物的原有狀態,如果因其故意或過失造成物的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應當區分三種不同的情況:其一,佔有人造成物的損失,返還請求權人有權請求其賠償損失;其二,佔有人造成物的收益的損失,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確定責任時必須要考慮佔有人對於收益的損失是否具有過錯,這種過錯是指佔有人依通常經營方法可以收取收益而不收取。其三,因佔有人的過錯造成物的滅失的,佔有人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根據其主觀上的善意或惡意而定。佔有物因佔有人的過失造成滅失的,惡意佔有人應賠償全部損失,而善意佔有人僅在其現有利益的限度內承擔賠償義務。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民事案件涉及到個人隱私,一般情況下都不會公開審理的,像是返還原物案件,如果當前的民事案件不宜公開審理,無論是案由還是跟案件審理相關的信息,人民法院都不會向社會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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