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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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徵用土地罪既遂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徵用土地罪的認定

1、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於: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耕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佔耕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耕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徵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未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為方式。

(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採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後者則採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2、本罪與非法批准徵用等罪的界限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並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為故意。

不同之處表現為:

(1)侵害的客體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客體是對耕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為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於批准徵用、佔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公民、單位若是想要佔用農用地,或者是説若政府向徵收、徵用土地,都是需要先制定相關的補償方案,且在此方案被國家相關部門批准之後,才可以落實佔用、徵收以及徵收土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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