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金融犯罪具體包括幾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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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的金融犯罪具體包括幾種罪?

常見的金融犯罪具體包括幾種罪

1、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罪;

2、危害金融機構設立管理制度罪;

3、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

4、危害金融機構存貸管理制度犯罪;

5、危害金融票證;

6、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犯罪;

7、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犯罪;

8、危害證券、期貨市場管理制度犯罪;

9、危害客户公眾資金管理制度犯罪;

10、危害外匯管理制度犯罪;

二、金融犯罪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業屬性突出,幾乎發生在金融行業各個領域,有很強的行業性特徵。犯罪主體多熟悉金融業務,有的本身就是金融業內部人員。

2、多元性犯罪增加。不僅涉及自然人,還涉及單位法人。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也有社會閒散人員;既有國內,也有國外不法分子。從司法實踐看,一些特大金融案件往往由單位法人實施或參與實施,各主體之間出於共同牟利目的走到一起。

3、預謀性強。犯罪分子大都熟悉金融活動過程及有關規定,而後利用各環節漏洞實施作案。

4、智能化程度高。犯罪手段具複雜性和智能性,除利用金融知識外,還利用高技術、高科技手段作案。隨着金融經營業務向國際化、多元化和混業化方面發展,其複雜性遠高於一般刑事犯罪。

三、金融犯罪的減刑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隨着金融業務越來越多,而且金融行業的發展是非常快速的,部分犯罪分子故意利用法律漏洞實施犯罪,也有一部分的金融犯罪行為,是因為受害者並不瞭解相應的金融知識,才給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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