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包括的三種情況具體是指哪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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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合犯包括的三種情況具體是指哪三種?

集合犯包括的三種情況具體是指哪三種

(1)營利犯。即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為,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為。

(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為。

二、集合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集合犯是行為人具有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為營利的犯意傾向。

(二)集合犯通常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為。

(三)集合犯必須是《刑法》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為規定為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規定的一罪。

三、刑事案件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一)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對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四)軍隊保衞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五)監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門管轄的海(島嶼)岸線以外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對於發生在沿海港嶴口、碼頭、灘塗、台輪停泊點等區域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户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第十七條針對或者主要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絡服務使用的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服務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網絡信息系統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網絡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和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公安機關可以管轄。

第十八條 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目的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集合犯是比較抽象的,民眾實際上簡單的瞭解一下集合犯即可,對於受害人來講,在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時候,只需要向公安機關講清楚案件的前因後果即可,具體屬於哪一類型的犯罪,不需要受害人去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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