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犯罪罪名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一)資金募集階段

互聯網金融犯罪罪名包括什麼?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律規定:《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集資詐騙罪

法律規定:《刑法》第192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資金髮放階段

非法經營罪

法律規定:《刑法》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三)貸後催收階段

針對這些不良債權,互聯網金融公司常自行或委託第三方催收公司代為催收,鑑於國家針對催收方面打擊力度的加強,相關機構也多采用電話轟炸、大字報、非法拘禁等軟暴力行為進行催收。

1、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293條規定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2、強迫交易罪

在實踐中,因為借款人缺乏償債能力,常出現催收機構強迫借款人向其他貸款機構進行借款,通過強迫其以貸養貸從而達到還款的目的。《刑法》第226條對強迫交易罪有規定。

網絡借貸、P2P、虛擬貨幣、區塊鏈等新興“金融業務”藉助國家大力發展互聯網等高新技術產業的東風進行大力發展的同時,也為不法分子從事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新的載體,我們要及時的加以規制,儘快的營造一個可以讓公民信賴的網金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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