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犯罪常見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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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聯網金融犯罪常見罪名有哪些?

互聯網金融犯罪常見罪名有哪些?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律規定:《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集資詐騙罪

法律規定:《刑法》第192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非法經營罪

法律規定:《刑法》第225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互聯網金融犯罪對策與建議

(一)健全互聯網金融法律框架體系。

梳理完善現行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界定互聯網金融的範疇、准入門檻、運營規範、進出機制、監管主體及職責等問題,並對觸犯法律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對互聯網金融在融資過程中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指明民間融資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同時,修正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等互聯網金融配套法律體系,發佈互聯網金融行為指引和國家標準等規範性文件,規範資本運作,保障金融秩序。

(二)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要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延伸監管邊界,出台監管政策,配套跟進監管措施,着力加強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之間,金融監管政策與法律法規之間,維護金融穩定和防範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之間,交叉性金融產品和跨市場金融創新之間,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建設之間的協調,推動金融改革,維護金融安全。

(三)加強互聯網金融徵信體系建設。

金融徵信體系是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規範發展的基石。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大大擴展了徵信體系的數據範疇,可以通過電子交易平台信息、物流信息、資金信息等互聯網大數據綜合判斷授信對象的信用狀況,實現交易雙方信息溝通充分、風險管理和信任評級完全數據化,解決信息不對稱、信息鴻溝等問題,使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銷售和購買變得更加方便、快捷、安全。

犯罪分子利用互聯網來實施金融犯罪的行為目前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涉及到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具體情況要嚴格基於實際的金融犯罪事實來進行辦理的,一般情況下涉案的金額越大,那麼所認定的違法犯罪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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