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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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既遂會判得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自然人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二、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犯罪主體:通常是貸款人,但若擔保人、銀行職員等幫助貸款人出謀劃策,掩蓋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至於如何區分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本文將在下面專門論述。

2、主觀方面:應該為故意,即積極採取欺騙手段,追求獲得貸款歸貸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貸款人主觀上有將貸款佔為己有,不再歸還的目的,則應當構成貸款詐騙罪。

3、客觀方面:在向銀行申辦貸款的過程中採取了欺騙手段。只要行為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或者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填寫貸款資金真實用途,以騙得貸款的順利審批的,都屬於“欺騙手段”。

4、犯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的安全。這裏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證券、保險、期貨、外匯、融資租賃、信託投資公司等。這裏的“安全”,是指騙貸行為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些資產與正常貸款相比處於相對不安全狀態,不利於銀行的風險防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自然人因為資金週轉公開需要向銀行貸款,那麼就需要辦理合法的手續,就是首先向銀行機構提出申請,然後再進行貸款,如果有人騙取貸款或者是金融票證的將是屬於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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