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1.客體要件。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

犯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的安全。這裏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證券、保險、期貨、外匯、融資租賃、信託投資公司等。這裏的安全,是指騙貸行為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些資產與正常貸款相比處於相對不安全狀態,不利於銀行的風險防範。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在向銀行申辦貸款的過程中採取了欺騙手段。只要行為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或者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填寫貸款資金真實用途,以騙得貸款的順利審批的,都屬於欺騙手段。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通常是貸款人,但若擔保人、銀行職員等幫助貸款人出謀劃策,掩蓋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至於如何區分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本文將在下面專門論述。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應該為故意,即積極採取欺騙手段,追求獲得貸款歸貸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貸款人主觀上有將貸款佔為己有,不再歸還的目的,則應當構成貸款詐騙罪,具體情況由法院認定。

對於犯罪分子違法利用欺詐的手段來騙取貸款的行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違法事項本身,還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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