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判刑標準細分成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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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判刑標準細分成什麼?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判刑標準細分成的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七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貸款人、貸款擔保人,或者是銀行職員都有可能是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的犯罪分子,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欺詐案件時,首先需要確定具體欺詐的手段、各欺詐參與者在違法活動之中擔任的角色等相關信息,然後才有能判斷欺詐行為是否滿足了此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