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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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主體是什麼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是刑事犯罪中非常常見的一類犯罪,但是因為刑事犯罪中很多犯罪都有主體限制,因此很多人就想要知道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主體有沒有限制,如果是單位,能不能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呢?下面就為大家帶來答案。

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主體是哪個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成為犯罪主體。

二、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犯罪主體:通常是貸款人,但若擔保人、銀行職員等幫助貸款人出謀劃策,掩蓋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至於如何區分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本文將在下面專門論述。

2、主觀方面:應該為故意,即積極採取欺騙手段,追求獲得貸款歸貸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貸款人主觀上有將貸款佔為己有,不再歸還的目的,則應當構成貸款詐騙罪。

3、客觀方面:在向銀行申辦貸款的過程中採取了欺騙手段。只要行為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或者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填寫貸款資金真實用途,以騙得貸款的順利審批的,都屬於“欺騙手段”。

4、犯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的安全。這裏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證券、保險、期貨、外匯、融資租賃、信託投資公司等。這裏的“安全”,是指騙貸行為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些資產與正常貸款相比處於相對不安全狀態,不利於銀行的風險防範。

因此,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主體是一般的主體,無論是自然人還是單位,都是可以構成該罪的,不過我們要知道,自然人構成該罪,法律就會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進行處罰即可,如果是單位構成該罪,不僅單位會受到罰款,單位的直接負責人還會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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