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手和預備兩者是有區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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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手和預備兩者是有區別的嗎?
不一樣的;
犯罪預備是為了實行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行犯罪的形態。其特點是: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犯罪的本質是法益的侵犯,行為產生了侵犯法益的具體狀態就是着手。
二、犯罪預備的特徵包括哪些?
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一)主觀上為了犯罪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三)事實上未能着手實行犯罪:一是預備行為沒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實行犯罪;二是預備行為雖已完成,但由於某種原因未能着手實行犯罪。
(四)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麼
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預備是着手實施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則是已經着手實施,但是因為其他外界原因沒得逞,比如想盜竊因為有人巡邏沒偷成,比如想搶劫因為遭到反抗沒搶到錢,但是行為實施時已經構成犯罪,只是沒有得到財物而已。但如果為盜竊去購買鉗子等作案工具,為搶劫去購買槍支、刀具或踩點等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屬於犯罪預備。
綜合上面所説的,首手和預備都是屬於實施犯罪,但對於這兩種是屬於完全不同的情形,一般會先有預備犯罪的情形,再者才會有着手犯罪實事,從而在處罰的上面也是有很大的不同,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案件可以公平、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