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和訊問的兩者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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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和訊問的兩者區別是什麼,詢問和訊問的對象不同。詢問的對象是知情者、受害人、證人等,而訊問的對象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所以區別還是很大的。詢問和訊問是訴訟的一個關鍵環節,那麼詢問和訊問具體還有什麼區別下面來了解一下。

詢問和訊問的兩者區別是什麼

一、關於詢問、訊問的對象

詢問和訊問的兩者區別訊問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因涉嫌犯罪已經被立案偵查的對象;詢問的對象是證人、被害人、知情人。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二、關於訊問、詢問的時間規定

無論是詢問、還是訊問,都應該依照法定程序。訊問的法定程序是傳喚、拘傳,我國刑訴法傳喚、拘傳的時間規定是: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不得以連繼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從上面不難看出,訊問持續時間一般是不得超過12小時,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關於詢問的法定程序規定,是要求偵查人員出示工作證、詢問通知書,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就詢問的時間,作出明確規定。

三、關於詢問、訊問的場所

詢問和訊問的兩者區別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詢問地點,出了明確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住處或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所以,檢察機關詢問的地點即被詢問人所在的單位、被詢問人的住處、被詢問人提出的地點、檢察院進行。

但是關於訊問的地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移送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進行。”這裏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移送看守所羈押後,訊問地點是要求在看守所。“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這裏明確了訊問沒有被移送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職務犯罪偵查實踐中,上述指定的地點一般在檢察院辦案區的訊問室。

四、關於詢問、訊問的告知

檢察機關製作訊問筆錄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我們是某某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在對你進行訊問,你應當如實回答,如作虛假供述或者隱匿罪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而製作詢問筆錄時,也應當告知被詢問人:“我們是某某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除了上述不同之處外,訊問和詢問製作的筆錄,都應當交給被犯罪嫌疑人、被詢問人核對,如果對方沒有閲讀能力,偵查人員還應當向他宣讀。閲讀或者宣讀完畢,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訊問的對象就是犯罪嫌疑人而詢問的對象是受害者或者證人一類。還有一個較大的區別就是詢問和訊問進行的地點不同,訊問的地點在看守所而詢問的地點可以是任何地方由對方指定。上述對詢問和訊問解釋如果有不周到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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