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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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專利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侵犯專利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主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其表現形式包括:

(1)製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2)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仍然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因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專利法》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祕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向社會推薦專利產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關於專利侵權行為主要是在專利法第十一條中進行規定,其規制的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其專利權的行為,該實施行為主要強調的是侵權者未經許可實際實施了落入專利專利權保護範圍的技術方案或者設計,侵犯了專利權人對於專利技術或專利設計的獨佔實施權,並不會存在影響社會公眾導致混淆以及擾亂管理秩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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