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財類犯罪既遂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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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財類犯罪既遂的標準是什麼

侵財類犯罪既遂的標準是什麼

侵犯財產類案件很多,應看具體情況。一般情形下,侵財類犯罪既遂標準為行為人已對財物進行實際控制。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特徵: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對行為符合犯罪既遂特徵的既遂犯,我國刑法要求根據其所犯的罪,在考慮刑法總則一般量刑原則的指導和約束的基礎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

二、犯罪既遂可犯罪中止嗎

關於犯罪中止,目前的通説基本認為在犯罪既遂後不再有犯罪中止。但依照《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法條中並未規定犯罪既遂後不能構成犯罪中止,而且,從文意理解,只要做到“自動放棄犯罪”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中任意一項,即可構成犯罪中止,而“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和既遂與否並不必然相關。縱使從犯罪形態來説已構成既遂,但只要能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依法就應認定為中止,認為既遂後不存在中止的説法並無法定依據。而且從打擊犯罪來説,如果既遂後就不存在中止,無疑將阻止犯罪人員在構成既遂狀態後主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對保障社會利益、制止犯罪不利,與立法初衷相違。

既遂後還未出現犯罪結果的,通常會發生在危險犯中,當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使侵犯的客體處於危險中,即構成既遂,但這時客體並未受到現實的傷害,如果此時行為人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筆者認為,還是應認定為犯罪中止。至於《刑法》第24條規定的這種情況下應免除處罰,對於重大的危險犯,究竟是免除處罰合適還是減輕處罰合適,或許值得探討,但這已是另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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