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回扣是否是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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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回扣是否是行賄罪
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給回扣在符合具體條件的情況下才構成行賄罪,具體而言:
回扣專指買方所得的由賣方返還的價款。手續費指佣金以及買賣雙方當事人、居間人聽得的佣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佣金、回扣性質以外的報酬。這裏的佣金專指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間介紹買賣所得的,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回扣、手續費在實踐中名目繁多,花樣翻新,是具有兩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進經濟發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礙、破壞商品經濟的一面。
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着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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