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但被退回是否構成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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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但被退回是否構成行賄罪?

一、行賄但被退回是否構成行賄罪?

行賄但被退回是構成行賄罪,《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

第六條,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第七條,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當代社會行賄行為,他並不看是否能夠獲得一些不法的利益,即使説行賄的錢財已經被他人退回了,只能夠説明他人不會構成受賄罪,但是對於行賄的主體來説,依然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這種刑事責任追究,包括有數額較大,情節較為嚴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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