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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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都有哪些

由於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衞很相似,因而導致很多人其實無法區分清楚,但從一點上面也可以看出這二者的區別。正當防衞一般是對不法侵害採取的防衞措施,但如果是緊急避險的話,則此時的危險並不區分是否是不法的。現實中成立緊急避險也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麼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緊急避險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起因條件。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是指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二)時間條件。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是指危險必須正在發生。

(三)對象條件。緊急避險的本質特徵,就是為了保全一個較大的合法權益,而將其面臨的危險轉嫁給另一個較小的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四)主觀條件。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五)限制條件。緊急避險只能是出於迫不得已。所謂迫不得已,是指當危害發生之時,除了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來保全另一合法權益。

(六)限度條件。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必要損害”的認定,應掌握以下標準:

1、一般情況下,人身權利大於財產權益。

2、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是最高權利。

3、在財產權益中,應以財產價值過去時行比較,從而確定財產權利的大小。

4、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不能兩全時,應根據權益的性質及內容確定權利的大小,並非公共利益永遠高於個人利益。

(七)特別例外限制。根據中國刑法第21條第3款規定,緊急避險的特別例外限制,是指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險的法律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二、緊急避險過當要負刑事責任嗎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中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上文中小編已經為大家作出了介紹。如果不滿足規定的條件,則就不可以認定構成緊急避險,此時構成刑事犯罪的,自然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即使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損害的,此時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卻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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