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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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顧名思義,緊急避險是人們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如果致人損害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不過,要構成緊急避險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呢?如果不能構成緊急避險,而是構成了避險過當要負刑事責任嗎?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下文中將一一為您進行説明。

一、緊急避險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緊急避險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採取緊急避險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危險。即實施緊急避險的目的是正當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如果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如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則不能視為緊急避險。

“危險”正在發生,使上述合法權益受到威脅。尚未發生的危險或者已經結束的危險,以及主觀假想的危險或者推測的危險,都不能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危險可以來自不同的方面:有的是自然的力量,如天然火災、洪水、地震、山崩、海嘯、狂風等;有的是動物的侵襲;有的是疾病等生理機能造成的危險;有的是人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緊急避險行為是為了使更多更大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種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避免的損害。這是由緊急避險的性質決定的。所謂“緊急避險”是指用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護另一種受到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的合法權益的緊急措施。不論是受損害的還是被保護的合法權益,都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只有損害的合法權益小於被保護的合法權益時,緊急避險的行為,才是對社會有益的,緊急避險才有實際意義。

由於緊急避險的特點是為了保護較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是行為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採取的緊急措施,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是一種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支持和鼓勵。所以緊急避險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而具有合法性。因此法律規定,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二、避險過當要負刑事責任嗎

刑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在刑法理論上,把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行為,稱為避險過當。

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當在確定其罪過形式的基礎上,以其所觸犯的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條文定罪量刑。

在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中,大多數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少數或個別情況下,可能由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構成避險過當。

由於避險過當在主觀上是出於保全合法權益的動機和目的,在客觀上發生在緊迫的情況下。因此,對於避險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構成緊急避險的條件,但是在實踐中對於緊急避險的認定仍然是比較複雜的問題。一旦不被認定為緊急避險,而是避險過當時,當事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因此,如果您在實施避險行為時給人造成了損害,您要及時委託刑事辯護方面的專家律師,及早進行調查取證,以儘可能地在辯護過程中被認定為緊急避險,避免擔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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