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辯護詞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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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白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非法集資辯護詞如何書寫?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北京律師事務所接受白某委託,指派本人擔任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辯護人,根據法庭調查情況結合法律規定,特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第一方面:從庭審查明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看,指控白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證據不足,白某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之間有5個顯著差異性特點,具體如下:

1、白某本人並未就安道爾公司炒外匯項目對不特定公眾作出公開介紹宣傳的行為,白某始終認為其與高某在酒局聊了自己在安道爾公司投資炒外匯事情的前提是將其作為朋友交流,不能認定其是對不特定的公眾介紹宣傳。

2、白某對高某所使用資金的來源和資金提供者是否是社會不特定公眾和具體的資金來源及對應的數量等情況不是明知的。

3、白某除了自己投資款以外,在本案中所有收到高某資金後的轉賬均不是向安道爾公司轉賬,而是為朋友高某與其他投資人之間就購買虛擬美元電子幣而進行的轉賬行為。白某對高某收購電子幣是用於自己投資還借用他人名義投資並不明知,我們不能簡單地就此認定白某與高某合謀為安道爾公司向其他不特定的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4、白某在高某與公司客服傑某二人之間轉發了部分開户姓名微信信息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有本質的不同,白某並不明確知道實際開户人到底高某本人開户、還是高某借用其他人名義開户、還是高某的親友開户、還是其他什麼人開户以及具體每個開户者資金來源、是否到位等情況,以此認定其非吸的罪過純屬猜測性推理,不足以定罪。

5、白某沒有向社會公眾作出保本付息的承諾。

綜上,本案中根本無法排除白某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觀罪過的可能性。依據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請求依法判決確認白某無罪。

第二方面:從犯罪構成理論上看,白某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具體理由分別敍述如下:

主體方面看:白某案的犯罪主體是唐某和高某,沒有證據證明白某與前期的唐某或者是後期的高某之間組成任何犯罪團伙,就目前證據來看:白某的行為符合被害人行為特徵。

從白某主觀方面看,白某不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觀罪過,體現在如下兩點:

1、 就認識因素而言:對高某所使用資金來源於不特定的公眾這點而言,沒有證據證明白某對此是明知的;

2、 就意志因素而言:沒有證據證明白某明確地作出了希望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意思表示行為。

除了在酒局上對高某這個朋友聊過這個投資項目以外,白某沒有對外介紹宣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直接故意,白某是將高某當做朋友,而交流而已。白某當時誤以為是一個好的投資項目,而完全沒有認識到高某會作出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因此,我們有合理的理由認為白某主觀方面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直接故意。

三、客觀事實行為方面看:

白某沒有作出向不特定的公眾介紹宣傳的行為,也沒有就此與高某合謀的行為,白某符合投資被害人的行為特徵,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

1、沒有與高某有共謀的行為證據材料;

2、沒有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的行為證據材料;

3、沒有宣傳行為對不特定的公眾的行為證據材料;

4、沒有保本付息的承諾或介紹宣傳的行為證據材料;

5、本案被害人(投資人)的款項絕大部分被唐某取得,白某沒有從中漁利而且與其他被害人一樣也是被騙的傾家蕩產。

6、白某的行為對於高某的犯罪行為而言,根本不構成刑法上的先行行為,其不具備刑法所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直接故意的罪惡靈魂,她只是心懷與朋友共同致富的善良美好願望而與朋友高某交流而已。至於説者無意,聽者有心,高某就此產生非吸的念頭和行為,純屬其個人原因!

四、客體方面看:目前沒有發現官方認定白某擾亂金融秩序的認定材料或者是證據。

第三方面:就法律規定和適用來看:依據《刑法》第176條及最高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白某在本案中不同時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要件,明顯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本着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請求依法判決白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成立,或是無罪。

最後:如果合議庭認定白某有罪,我方將非常遺憾並建議合議庭考慮白某如下量刑情節,從輕處罰:

1、白某無違法犯罪前科

2、白某在本案中積極坦白。

我方在庭審過程中言辭辯護詞與本書面辯護詞有差異之處者,以本次書面辯護詞為準,由此給合議庭造成的不便敬請諒解。在此,我代表北京律師事務所和我本人對貴院及合議庭依法給予我方充分辯護時間和極大工作方便表示衷心的感謝!

非法集資的處理態度,其實就是非法集資不報案不賠償。對於非法集資類案件,如果受害者都不報案的話,肯定我國公安部門就不會進行受理。公安部門不受理,非法集資的贓款就沒有可能被追回,所以自己身為受害者,遇到非法集資的最理性的做法就是及時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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