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二審辯護詞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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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二審辯護詞該怎麼寫?

集資詐騙罪是詐騙分子用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並且將較大數額的資金轉歸自己所有的行為。我們知道,集資詐騙罪是有犯罪認定的,而且在案件中被告人如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量刑。那麼,當我們擔任被告人的二審辯護人時,該怎麼寫集資詐騙二審辯護詞呢?

一、集資詐騙二審辯護範本一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XXXXX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的家屬委託並徵得其本人同意,指派XX律師擔任其二審的辯護人。庭前辯護人詳細閲讀了案卷材料,認真研究了一審的判決書,會見了被告人。通過剛才的庭審對本案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現結合本案事實與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對象是一審判決是否正確。我要向法庭證明的是,一審判決認定XX構成集資詐騙罪,是認定事實錯誤、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判處XX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則是量刑錯誤,與相關法律規定相違背,願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二、集資詐騙二審辯護範本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被告人XX具有立功的表現,一審法院卻不採納。

被告人XX到案後於2008年11月25日向專案組提交了一份檢舉材料,提供了公司內部如宋長銀等人及公司外部人員如李德等人違法犯罪的事實和線索,為案件的偵破提供了招搖的幫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可以認定被告人XX具有立功的表現。而我國刑法第68規定,立功表現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退一萬步來説,即使被告人XX不構成立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XX仍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一審法院不採納,顯然是與現行的法律相背離的,願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當我們的被告人不滿足犯罪認定條件或者在案件中具有立功表現的時候,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小編整理的範本來措辭,讓二審法院撤銷原判,讓被告人無罪釋放或者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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