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二審辯護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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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資二審辯護詞是什麼?

非法集資二審辯護詞是什麼?

非法集資二審辯護詞範文:

辯護人接受委託後通過詳閲卷宗及認真聽取控辯雙方對相關意見的質證,認為公訴機關對被告周XX集資詐騙罪的指控缺乏事實依據。被告受同案僱傭下雖然利用金錢利益事實上建立了對外非法吸收資金的框架,並以被告為結點將集資款扣除返點後交由公司,向下對各地代理人派發提成款。但被告主觀上並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之目的及行為,客觀上對其他同案隱瞞聖瑞、玖鑫實際經營狀況,編造虛假材料,對外誇大投資收益的事實並不明知。故被告的行為應當定性為《刑法》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下辯護人就本案被告犯罪定性問題闡述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參考。

本案對被告人周XX行為此罪與彼罪的依法定性,辯護人認為依據《刑法》192條及10年12月13日最高院關於非法集資案件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關鍵在於如何理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及“使用詐騙方法”作為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由於二者間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基本一致,都是利用高額利息為誘餌吸收公眾資金。但區別在於資金吸收上來前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隱瞞了事實真相,及資金吸收後對資金的處置方式是非法佔有還是用於企業經營。當然辯護人注意到對於資金使用到企業中的行為也應區別對待。當資金使用於企業目的在於包裝企業或單純的為了取得企業對外形象,為了是便於擴大融資規模。這當然不能稱之為資金作用於生產經營。如果資金以這種方式投入到企業中並不影響對被告人非法佔有目的的確認。只有真正的將資金作用於企業,目的是為了企業的發展和盈利才能完全排除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

當然本案對於周XX行為的定性實際上要將周XX的行為與公司核心領導層及下線集資代理人之間行為的相互關聯、相互作用綜合判斷。因為這涉及到周XX的行為是否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形成共同犯罪問題,對周XX行為的定性實際上是在這樣以公司領導層為決策核心,操盤手搭建架構,分支代理人進行非法吸收這樣一個基本犯罪模式中來探討。針對周XX實際上是對操盤手行為定性的探討,當然本案這樣一個犯罪行為架構中操盤手的作用是承上啟下的。即要傳達公司領導層出於集資需要的對外宣傳,又要搭建金字塔形架構以便吸收資金。那麼處在這樣地位與作用的行為人既可能與公司領導層形成共犯也可能與下線集資代理人形成共犯。該如何區別呢?辯護人認為核心問題還是在於操盤手是否與公司領導層形成非法佔有的合意,或明知及應對明知宣傳虛假而惡意為之。

辯護人認為對操盤手行為的定性應當以以下兩方面來區別。1、如果操盤手明知吸收上來的資金沒有用於企業經營而被他人惡意佔有,而依然執意要操縱代理人吸收資金,那麼就説明操盤手的目的不再是為了盤活企業而提供資金。目的在於通過集資這樣的行為為自己掙取提成款,這就事實上與惡意佔有的行為人形成了主觀上的合意,客觀行為又實質上形成了共犯中的實行犯。2、如果操盤手雖然不明知資金的使用用途,但對宣傳手段的虛假性是明知的,那麼事實上操盤手的主觀也不在是單純的為了企業資金的需要而操縱集資。這樣的操盤手實質上是將集資的資金安全性而置之不理,主要目的還是為了佔有提成款。所以行為人對提成款的佔有並不決定其行為的犯罪定性,而要取決於對資金去向的明知及宣傳虛假手段的明知。事實上在已經被定性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大量案例中,操盤手也要得到大量的提成款。因為在操盤手與企業決策者在商討的時候,實質上二者間形成了一個違法的合同契約關係。這種提成款事實上是勞動報酬的一種,因為二者間在對提成款達成一致的時候操盤手並不知道決策者要對非法吸收上來的資金如何處置。事實上他也不清楚在今後的對外集資上是否要進行虛假宣傳,只有隨着集資行為形成後由於資金處置方式和宣傳手段的真偽,才可能使行為人的定性發生改變。所以被告人事實上獲取的提成款我們肯定不能當熱作為認定集資詐騙定性中非法佔有的依據。如果這樣操盤手以下的代理人也是獲取提成款的,我們以拿到多少提成款為標準是否也意味着,要將底下的代理人也定成集資詐騙呢?這樣的結果我們顯然是不能接受的。

綜上判斷被告是否明知集資款的使用用途及用於經營需要的資金比例,以及是否明知對外宣傳的虛假性則成為認定被告行為此罪與彼罪的關鍵結點。當然辯護人也認為這種明知的判定不僅要判定被告因為外界告知途徑而明知也要判定被告是否能通過集資行為發生的過程來判斷內心的明知,也就是所謂“應當明知”。

一、被告對於公司資金使用情況不明知也不應當明知。

通過庭審調查我們可以看到本案對外吸收的資金小部分用於設立虛假經營項目上,大部分被本案其他同案侵吞揮霍。從現有證據可以確定被告周XX對集資款既沒有支配權也沒有使用權。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完全聽命於被告閆XX,將資金籌集上來後扣除部分市場費用的全部交由公司財務,事實上被告周XX對這些資金實際走向並不清楚。關於這一點在閆XX2010年7月20日筆錄,2011年12月7日筆錄都反覆證實了對於油田項目解除合同周XX不知道。對於玖XX公司事實上不能開發周XX也不知道。而且閆XX證實了從他的角度上認為詐騙集資人錢財的為周XX以上的六名被告。閆XX的這一證實也得到了周XX、王XX、楊XX供訴的印證。這説明公司決策上與周XX市場部間,對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的掌握是相互割裂,不能互為聯繫的。周XX所知道的就是公司管理層利用這些資金與在松原油田搞開發合作,在遜克搞鐵多金屬礦開發。而周XX、王XX等人的供訴也證實其對外集資的項目都是閆XX告訴他們的。閆XX通過以油田開發合同、探礦證等資料向周XX等人説明公司投資項目利潤的可觀性。辯護人注意到在閆XX2011年12月7日的筆錄中有這樣一個與王XX對話的細節,當王XX向閆XX提出過異議,説“油田的開發為什麼抽油機不工作”。閆XX為掩蓋事實説是因為儲油罐已滿,油機就不能工作了。從閆XX供訴的這一事實可見閆XX作為周XX等市場部人員的直接領導不僅對集資羣眾隱瞞真相,面對不參與企業實質經營與處置內部資金的內部人員事實上也在隱瞞真相。當然作為公司核心管理機構對周XX等負責集資的人來説目的是為了讓市場部獲得更多的集資款。也讓市場部能夠安心的進行集資活動,所以始終在炮製一個財富神話。這當然是公司核心管理層的目的,客觀上也致使負責集資的周XX等人對公司前景、日後收益抱有矢志不渝的幻想。我們看到本案中包括周XX等人將已經分配到的提成款再次投入公司就可以清楚的例證周XX等人對公司管理層無心經營公司,對實體經營項目不進行實質上的投資的事實毫不知情。辯護人認為任何一個當初如果能知道今天真相的人都不會把已經到手的利益再次投入。這也有利的説明了被告人周XX對同案編造的項目前景是肯定不明知的。

事實上關於公司的處置除了公司負責人之外其他人不清楚也無從知道。通過庭審中公訴機關的舉證證實聖XX公司、玖XX公司的資金去向就連閆XX也不知道。他資金來往直接受企業實際控制者的指揮,財務總監的支配,財務人員的具體操作。而且在資金往來中設置了各種名目,就是直接財務人員事實上也不知道這些錢到底打給了誰。這些事實有同案楊XX的供訴,出納劉XX的證實,同案唐建樹的供訴可以相互印證。查明的事實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先前的聖XX公司還是後來的控股集團,作為公司法人的閆XX並不是實際的管理者,真正對公司具有操控權利的是唐建樹等人。從07年開發孤店31油田開始包括後來解除油田合作協議進行債轉股及後來合作開發遜克金屬礦,成立聖XX國際控股集團對外宣稱在國外上市等一系列虛構項目經營行為,擺脱還款義務行為及通過虛假上市騙取投資者信任的行為,都是公司實際所有人與其他核心管理層相互商議共同作用的結果。這些沒人與周XX等市場部人員商議,事實上對如何運作上述一系列行為也不需要告訴周XX,甚至公司名義上的法人也不能左右上述行為,他們都是公司對外集資的棋子。從這樣一個公司架構上來看我們不能得出市場部人員與公司核心管理層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上的融合。因為這種區別從公司結構上就可以分得很清楚。實際上正是因為這種明確的分工決定了市場部只清楚資金的來源而不清楚資金的去向。這些事實都足以例證被告人周XX對集資款項是否用於生產經營、用於生產經營的比例是多少不可能清楚。對於周XX而言同樣是在他人編制的財富神話下認為公司有一天會發展壯大,有能力償還所有投資人的欠款。而且通過閆XX為其提供的石油合作合同和金屬礦開發協議、美國上市的股權證都對公司欣欣向榮的發展深信不疑。所以本案由於周XX不實際掌握資金最終去向,又不清楚公司對具體項目的經營情況,通過閆XX提供的一系列合同被告人周XX主觀上只能認為集資款項已經投入到項目中,其自身也沒有任何理由應當知道這些資金實質上被公司的實際所有人揮霍掉了。所以被告周XX與其他同案主觀上不可能有相同的明知,由於自身無權處理資金的去向周XX又不可能實質上對集資款事實上的佔有,所以公訴機關指控周XX為共同犯罪是缺乏事實依據的。

二、被告對於其他同案虛構的聖XX公司油田的經營狀況不明知,對於其他同案虛構的玖XX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利潤空間不明知。

上述辯護人論證了被告周XX對資金實際上並沒有大部分用於生產經營的事實,不知道與不應當知道做出了論證。那麼周XX是否對公司對外宣傳的虛假性知道或應當知道呢,辯護人認為關於這一事實的確定對於被告人周XX犯罪行為的定性具有決定性意義。因為如果周XX知道公司對外宣傳的項目利潤與經營前景是虛假的,這就能説明被告周XX應當對公司不能還款或投資款出於危險境地主觀上至少是應當知道。辯護人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聖XX公司於本案中對外集資的理由有兩個,一是與松原公司合作開發的油田;二是與葛雲飛合作開發的遜克金屬礦,事實上這兩個項目一個由於聖XX公司的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另一個由於礦產探明的問題導致事實上並不能對鐵礦進行實質上的開發。聖XX公司的實質負責人證實對外隱瞞了這兩個項目存在的實質問題,並誇大了這兩個項目的效益,才使投資人深信投資前景。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集資詐騙罪使用的詐騙方法主要是對以上兩個事實的隱瞞,那麼這兩個事實對於周XX而言她是否清楚呢?答案是否定的。從閆XX10年11月23日前後的多次供訴中,其中明確的説明周XX對油田合同事實上的解除及遜克金屬礦不能開採的事實並不清楚。他沒有將項目存在真實的問題如實的向周XX等市場部負責人員講明。被告人周XX的供訴、王XX的供訴也對閆XX的供訴予以印證。上述三被告的供訴多次提到周XX、王XX不清楚油田合作協議已經解除,也不清楚金屬礦不能事實上的開發。辯護人認為無論這兩個項目產生實質問題的真正原因是什麼,只要實際經營情況與對外宣傳情況不相符就説明了對外集資行為是使用了欺詐手段的。而對於周XX而言關鍵問題是她充當了同案被告欺詐手段的幫兇,還是受矇蔽被他人利用從事宣傳與事實不相符的集資行為。辯護人認為應當是後者。因為從油田合同的終止與後來金屬礦的勘探,被告周XX沒有參加,事實上聖XX公司也不需要周XX等市場部人員參與這些項目的談判與運作。對於聖XX公司的領導者而言市場部只是其資金來源的窗口,他並不是公司經營的決策部門。當然對於這些與事實情況不相符的宣傳,從構思到最終的炮製都與周XX毫無關聯。被告人周XX面對的是一個個毫無破綻的合同,美國上市需要的股權證、頻繁的外資考察及與國際知名企業的合作這些都足以使周XX對聖XX公司管理層虛構的項目前景不能產生任何懷疑。辯護人認為這些商業合作項目的資料對於一個具有正常認知水平的人來講是不可能有任何值得懷疑之處的。既然沒有懷疑之處就談不到被告對虛假宣傳行為明知或應當明知。辯護人需要強調的是對被告人主觀範疇是否應當明知的推定,應當極為慎重。因為應當明知實質上是摻雜着訴訟參與人個人主觀思想的一個不確定的判定標準。它也是形成內心確認的複雜過程,但同時它又受推定人生活、學識、經驗等客觀條件極大地影響。如果不加以限制任意推斷這可能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結果。但不同的結果卻影響着對被告人如何定性的這一非常重要的法律後果。如果這種推定不加以限制實質上極容易形成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定案。辯護人認為對應當明知的推定應當有充足的客觀基礎,應當排除依據客觀基礎兩種以上的推定可能性。所以本案中依據聖瑞、玖鑫不通過自有資金返還投資者本金及利息的行為不能推定被告周XX對公司項目不可能產生利潤明知這一結果。因為現在不返款可能是項目正處於前期投入中,還沒有產生利潤。也可能是因為公司要組織上市的途徑來組織返款,這樣的事實有雙重可能性,又如何來排他性的推定,對被告定性問題不利的結論呢。

三、被告周XX對公司事實上不具還款能力也不具有主觀上的明知。

通過聖XX公司對外集資宣傳的油田開發項目與礦產開發項目可以看到這兩個項目都是一個先期大量投入後期大量回報的項目。按照正常的理解這兩個項目都有一個投資和回報的時間問題,都不是一個只要投入就即時能夠得到回報的項目。被告人清楚在項目投資階段公司是不可能償還月利率8%的借款的,但這不代表被告人清楚如果公司投資項目有大量回報的時候依然不能償還這些借款。辯護人注意到本案中有聖XX公司實際所有人將公司借款轉為股份的行為,也就是債轉股。這對於知道真相的公司管理層而言目的是為了擺脱還款義務,而對於不明真相的人恰恰是公司為了不再承擔這樣的高額利息,而對現有借款進行固定一個經營手段,所以不能説被告知道聖XX公司現在不能承受月利率8%的借款就來證明被告一定清楚聖XX公司幕後實際真相。在這裏辯護人還要強調的是被告人周XX等市場部人員事實上與聖XX公司間形成的是一種合作關係,而並非純粹的上下級管理關係。因為市場部人員之所以同意為聖XX公司搭建集資框架基於的前提是這裏存在周XX等人與唐建樹具有口頭上的約定。即市場部為聖XX公司集資可以得到18%至23%之間的返點。當然這些返點市場部還需要支付其他代理人的提成。市場部接待投資人的費用、能夠保證市場部正常運營的成本,還有留取一定的資金預防聖XX公司不能按期還款時資金的補差。這都説明市場部與聖XX公司之間是具有合同性質的合作關係,而不是僱員的支配關係。辯護人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要向法庭説明被告周XX的行為與聖XX公司管理層之間具有顯著區別。正是這種區別決定了周XX對公司相關人員大量揮霍集資款最終造成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事實並不明知。

綜上,辯護人認為本案周XX沒有與同案合謀非法佔有集資款的事實,其不明知公司資金實際使用狀況、具體去向,不明知對外宣傳的虛假性,也不明知聖XX公司已經不可能償還集資款的事實。其行為雖然客觀上起到了對外吸收資金的作用,但對於他人非法佔有集資款進行對外虛假宣傳,卻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上的幫助。所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犯有集資詐騙罪缺乏該罪名的主觀構成,缺乏事實依據,應當對被告的行為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上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參考。

綜上所述,雖然説當事人如果涉及到的是非法集資的罪名基本上説明公訴機關已經掌握了比較多的證據,如果當事人想要減少自己的刑罰是可以委託律師為自己書寫辯護詞,儘可能減少自己的罪名的嚴重性從而達到較少刑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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