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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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關於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説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制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1)發行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對企業債券的規定

第二章 企業債券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六條 企業債券的票面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企業的名稱、住所;

(二)企業債券的面額;

(三)企業債券的利率;

(四)還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業債券發行日期和編號;

(七)企業的印記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簽章;

(八)審批機關批准發行的文號、日期。

第七條 企業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第八條 企業債券持有人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企業債券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股票進行發行的時候,必須要合乎法律的程序的規定,如果存在着隱瞞和欺詐的狀況,很有可能會觸及到刑事方面的一些犯罪行為,比如説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在此種罪名之下,所侵害到的客體利益是比較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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