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與他人生子算重婚罪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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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與他人生子算重婚罪成立嗎

一、婚內與他人生子算重婚罪成立嗎

不犯法,中國法律並未規定結婚後必須與配偶生育。婚姻存續期間有一方與他人同居生子也不一定構成重婚。

根據《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構成重婚罪。而這裏的重婚,既包括配偶一方又與他人進行結婚登記,也包括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所以,如果雖然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並生育子女的,但雙方並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仍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條件,不構成重婚罪。只有配偶一方以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才屬於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婚姻認定。

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的定義,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違反結婚程序而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羣眾也公認他們是夫妻的。也就是説,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義;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羣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於第一個要件,雙方須以夫妻相稱,這一點可以根據同居雙方的供述認定。但是,由於大多數當事人在事發後都拒絕承認這一點,所以只能間接地來證明。如雙方居住的地方有無表徵其是夫妻的證據,包括房內有無“喜”字、有無雙方喜慶的請柬、有無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雙方對外是否以夫妻相稱、對外人稱其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糾正。對於第二個要件“公開同居生活”,首先,這種同居必須是公開的,即雙方對此是毫不掩飾的,雙方的事實婚姻關係須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對外的公示性,若是祕密的,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最多隻能認定是通姦,而通姦在法律上是不被認為重婚的。關於“同居生活”,則包含了更多的內容,因為正是由於雙方所構成的是一種“婚姻關係”,所以這種同居必須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適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實質內容:

(1)雙方須有同居生活的事實,而且這種同居須是長期的、穩定的,若是短暫的、隨時可以結束這種關係的同居,則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2)雙方須有夫妻關係的實質內容,如雙方相互間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具有共同的財產,雙方相互扶助,相互扶養,具有穩定的兩性關係,具有共同的經濟生活,具有共同的社會生活等等。可以説,上述內容是認定“事實婚姻”的實質性要件。

如婚姻中一方觸犯重婚罪的,另一方要求離婚我國的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門同意這類婚姻的解除。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收集另一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進行生活或登記的證據,訴訟到我國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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