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犯追訴時效起算是什麼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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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續犯追訴時效起算是什麼時間?

持續犯追訴時效起算是什麼時間?

根據刑法第89條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由於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具體特徵不同,各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不同。連續犯以連續實施數個相同行為為目的,每一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犯罪。所以,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指最後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繼續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因此,繼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持續狀態結束之日。

二、連續犯怎麼量刑

(1)刑法規定只有一個量刑檔次,或者雖有兩個量刑檔次但無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的,按照一個罪名從重處罰。例如,我國刑法典第262條規定的拐騙兒童罪就只有一個量刑檔次,拐騙兒童罪的連續犯,只能在這個量刑檔次內從重處罰。又如我國刑法典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雖有兩個量刑檔次,但無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故意殺人罪的連續犯,只能在該罪的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內從重處罰。

(2)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明文規定重於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的,符合這種情況的連續犯,依照該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處罰。例如,我國刑法典第263條“多次搶劫”明文規定遠遠重於搶劫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連續三次以上搶劫的,即應依照加重搶劫構成的量刑檔次處罰。

(3)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對“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罰的量刑檔次,符合某種情況的連續犯,應依照有關的量刑檔次處罰。例如,我國刑法典第267條對搶奪罪按照基本犯罪、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分為三個量刑檔次加以規定,搶奪罪的連續犯,應根據連續實施搶奪次數的多少,依據刑法的規定,按照相應的量刑檔次處罰。

綜上所述,連續犯和持續犯的的犯罪特徵是不同的,在認定終了之日也不相同。而對連續犯的處罰,我國一般採用從一重處斷原則。即按照行為人所觸犯的罪名從重或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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