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犯的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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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續犯的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持續犯的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持續犯的追訴時效規定是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作用於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為從着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

二、連續犯和接續犯的區別

連續犯與接續犯存在本質差別,主要表現為:

第一,連續犯必須具備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是數個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呈連續進行狀態;徐行犯只具備一個犯罪行為,是數個在刑法上無獨立意義的自然舉動或危害行為呈連續進行狀態。

第二,構成連續犯在主觀上必須基於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且數個犯罪故意均為預謀故意;構成徐行犯在主觀上是基於一個犯罪故意,且該犯罪故意既可是預謀故意也可是突發故意。

第三,連續犯的犯罪對象既可是同一的,也可是非同一的;而徐行犯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同一的。

第四,連續犯是實質數罪,而徐行犯是單純一罪。

第五,在我國,刑法未對連續犯作出明確規定,它屬於處斷上的一罪;而徐行犯雖然沒有總則性刑法規範的明文規定,但存在着分則性刑法規範將其規定為一罪和處斷上將其作為一罪的兩種情形。

第六,連續犯一般按一罪從重處罰或按一罪作為加重構成情節處罰;徐行犯是單純一罪,必須按一罪論處,並應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處寫犯罪情節相適應的刑罰。

對於持續犯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追訴時效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追訴時效所認定的相關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存在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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