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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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時效是多久?

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時效是多久?

根據《刑法》第89條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由於連續犯和繼續犯的具體特徵不同,各自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也不同。連續犯以連續實施數個相同行為為目的,每一個行為都可單獨構成犯罪。所以,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指最後一個犯罪行為成立之日。繼續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持續狀態。因此,繼續犯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就是持續狀態結束之日。

二、怎麼解釋繼續犯中持續狀態犯罪?

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發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中的犯罪。繼續犯的這一最為顯著的特徵,是它與即成犯、狀態犯、連續犯等犯罪形態相區別的主要標誌所在。對於繼續犯的這一特徵,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認識:

首先,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它的典型表現是,自犯罪行為着手實行至犯罪行為實施終了的過程中,犯罪行為一直處於正在實施、不斷進行的狀態。

其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狀態。這就是説,繼續犯不僅必須具有犯罪行為持續性的特徵,而且由犯罪所引起的不法狀態也必須呈現為一種持續存在的狀態;繼續犯的犯罪行為與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的發生、延續(即行為的持續實施和不法狀態的持續存在)和完結,必須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

再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之中。也就是説,如果犯罪行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狀態的同步持續過程因犯罪行為一度或數次停頓而呈非連續狀態,即在時間上有間斷性,則不屬於繼續犯,而構成連續犯或其他犯罪形態。

繼續犯持續犯罪是指犯罪行為必須是持續的,連續的行為,不能有間斷。其次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和其所引發的不法後果,必須是持續狀態。最後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和犯罪後果處在持續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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